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984012号“盛世九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注册人 | 商标标志 |
北京盛世九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盛世九九 |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九九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由此可见,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核心部分进行对比,同时也要从整体上把握商标的区别。
裁判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984012号“盛世
九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